36条措施惩戒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公布了3个方面、共36条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合作备忘录》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根据《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合作备忘录》显示,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其中,“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方面,包括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等17条;“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方面,包括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时的重要参考、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等11条;“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方面,包括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等8条。
《合作备忘录》明确,文化和旅游部对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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