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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9年文旅行业政策-京师文旅_5A级景区创建_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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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融合以来,文化成为2019年中国旅游业中最亮眼的元素。党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使得我国文旅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新机遇。京师文旅从2019年1-12月发布的文化和旅游相关政策中挑选出了八个最具代表性方针政策,让我们再一起回顾下2019年文旅产业相关政策吧!
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要通过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5月7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则、立项和编制、衔接和论证、报批和发布、实施和责任等方面对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进行统一,对规划管理进行完善,以提高规划质量。
《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办法》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办法》强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和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应在规划报批前,委托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办法》还就健全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订年度执行计划、加强规划实施评估等提出要求。
2019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明确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意见》提出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五原则: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中国特色,国际接轨。
《意见》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重要举措:一是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要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二是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对现有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三是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四是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意见》提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包括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
《意见》还就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为全球提供自然保护的中国方案。
6月28日,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与城镇化联动推进,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明确,乡村产业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利益联结紧密,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导向、政府支持,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绿色引领、创新驱动等原则,把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二三产业尽量留在农村,把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就业岗位尽量留给农民。力争用5-10年时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
《意见》提出六个方面任务举措。一是突出优势特色,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做强现代种养业,做精乡土特色产业,提升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发展乡村信息产业。二是科学合理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强化县域统筹,推进镇域产业聚集,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三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产业聚合力。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打造产业融合载体,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四是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增强乡村产业持续增长力。健全绿色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培育提升农业品牌,强化资源保护利用。五是推动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六是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创新乡村金融服务,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201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长城、大运河、长征沿线一系列主题明确、内涵清晰、影响突出的文物和文化资源为主干,生动呈现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和鲜明特色,促进科学保护、世代传承、合理利用,积极拓展思路、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建设任务,使长城、大运河、长征沿线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协调推进局面初步形成,权责明确、运营高效、监督规范的管理模式初具雏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果经验,为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方案》明确,要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传承,文化引领、彰显特色,总体设计、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文物和文化资源的整体布局、禀赋差异及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情况,重点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4类主体功能区。
《方案》要求,要修订制定法律法规,推动保护传承利用协调推进理念入法入规;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别编制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要协调推进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系统推进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等重点基础工程建设;要完善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分级管理、分段负责的工作格局,强化顶层设计、跨区域统筹协调,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为地方创造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广泛宣传引导,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方案》部署的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水平,不断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以高质量文化和旅游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意见》提出了9项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政策举措。一是推出消费惠民措施。继续推动国有景区门票降价,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信贷业务。二是提高消费便捷程度。推动实施移动支付便民示范工程,鼓励把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改造提升演出场所和博物馆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消费场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水平。三是提升入境旅游环境。鼓励各地开发一批适应外国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目的地、旅游演艺及特色商品,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提升消费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四是推进消费试点示范。确定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并动态考核,鼓励建设集合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五是着力丰富产品供给。鼓励打造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推动星级旅游民宿品牌化发展;积极发展休闲农业,推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支持红色旅游创新、融合发展。六是推动景区提质扩容。推动景区设施设备更新换代、产品创新和项目升级,优化游览路线和方式;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七是发展假日和夜间经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节假日及高峰期交通管理;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建设一批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八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邮轮游艇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游等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现代技术相互融合,发展新一代沉浸式体验型文化和旅游消费内容。九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管理,强化对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
《意见》还从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若干保障措施,要求用好各类资金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优质消费供给。
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规划期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
《规划纲要》提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目标:到2025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跨界区域、城市乡村等区域板块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在科创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基本实现一体化发展,全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35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建成,城乡区域差距明显缩小,公共服务水平趋于均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全面实现,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整体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成为最具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强劲活跃增长极。《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长三角文化旅游合作发展。
《规划纲要》提出,要共筑文化发展高地。加强文化政策互惠互享,推动文化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提升区域文化创造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红船精神,继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共同打造江南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品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出一批文化精品工程,培育一批文化龙头企业。继续办好长三角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集中展示推介长三角文化整体形象。加强广播电视产业跨区域合作发展。推动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和群众文化场馆区域联动共享,实现城市阅读一卡通、公共文化服务一网通、公共文化联展一站通、公共文化培训一体化。加强重点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交流,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
《规划纲要》提出,要共建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深化旅游合作,统筹利用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市场和服务一体化发展。依托长江、沿海、域内知名河流、名湖、名山、名城等特色资源,共同打造一批具有高品质的休闲度假旅游区和世界闻名的东方度假胜地。联合开展旅游主题推广活动,推出杭黄国际黄金旅游线等精品线路和特色产品。依托高铁网络和站点,推出“高铁+景区门票”“高铁+酒店”等快捷旅游线路和产品。整合区域内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互联互通的红色旅游线路。建设旅游信息库,建立假日旅游、旅游景区大客流预警等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推出“畅游长三角”“惠民一卡通”“旅游护照”等产品,改善游客旅游体验。
2019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
一是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二是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三是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